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4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
负责人姜远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路附近/div>
法定代表人禹学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者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学尧,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杨爱英,女,196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禹学舜,男,1967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毛桂香,女,196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禹振文,男,1986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于广华,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禹学尧、杨爱英、禹学舜、毛桂香、禹振文、于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且被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据本院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爱英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62×××97账户存款7501670.00元(实际控制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37账户存款7501670.00元(实际控制967.82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广华、禹振文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1615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1614号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29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207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25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26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5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6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80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27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10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2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28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4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205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3号、广国用(2014)第289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1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6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7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2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8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0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038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165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3)第122号、广饶20132019、广饶20102154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禹学尧名下坐落于圣泽·舜城21/1-104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冯向勇
书记员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