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求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求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耀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求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新丰三路11号(服务楼三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28936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英,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星耀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思源科技园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6116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求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耀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厦门求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求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为货款470750元、违约金1412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