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昌图县,现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系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5组197幢(天力幸福城商业会所)1-1。
法定代表人:陈乃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中银大厦19F。
法定代表人:林华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分项的,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其它保修工程返还期是否已到期,原审保修金的计算按总工程造价计算是否适当。停工发生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7月15日,在此期间是否是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停工损失与该公司是否有关,原审判决由上诉人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停工损失是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3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