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民终15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系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华,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生,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大道中银大厦19F。
法定代表人:林华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秋,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天力幸福城商业会所)1-1。
法定代表人:陈乃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建设公司)、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力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持有的《协议》是证明合伙的最重要的证据,**对《协议》真实性有异议。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该《协议》进行了鉴定后认为,《协议》(共两页)首页及尾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具制作形成、《协议》没有添改、刮擦、消退、掩盖痕迹,符合换页形成。一审法院仍认定《协议》真实有效依据是不清?《协议》载明**同意按每平60元标准给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伙特征?15号楼工程是**从案外人手中承接的二手工程,工程总造价约为1700万元,发包商天力公司已给付原承包人600余万元,剩余工程款不足1100万元,***主张其向15号楼工程投入了800余万元,其中钢材款4856750元,主要证据是铁岭久隆物资有限公司送货单(单号分别是:0005058、0005059)。经本院审查,该送货单没有任何印章和签名,单号0005058送货单载明钢材款为315180.00元,单号0005059号送货单载明钢材款为45415.70元,两项合计约为36万元,一审法院确认***投入480万元钢材款依据不清?该36万元钢材款真实性存疑?***主张其支付的其他工程款是否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查明,**以直接付款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已给付钢材供应商180余万元,是否可以认定15号楼工程所需钢材款是**给付的?***主张其招募了152名工人进行现场施工,在两级法院审理期间,其均未能提供152名工人名册等详细信息。2020年5月19日,昌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侦查***在2016年找母志栋、马军、吴全良等人到昌图县劳动监察大队签虚假的工资表……。***用虚假的工资表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福建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436万元。**在昌图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承认***为15号楼工程介绍了4个小分包商,并联系了少部分施工工人,工人工资由**负责,工人总数不超过50人,与***主张的152名工人差距较大,基于公安机关认定***在本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的主张提供了152名工人予以确认依据不清?***为了证明其与**是合伙关系,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组织四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一牛文众是***亲哥,二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为近亲属关系,该证人证言是否应当采信?证人二卢永华当庭陈述为听说***、**合伙,该证是否为传来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是否应予采信;证人三石凤样证实其向***出借资金50万元,并主张***与**合伙,但石凤祥未能准确说明何时何地双方约定了口头协议,在二人存在大额借贷关系的特殊情形下,该证是否应当采信?证人四杨晨吉陈述不知道**与***是否合伙,一审法院仍认定该证人作证***与**存在合伙关系是否恰当?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的承建15号楼分包合同及本院向昌图县公安局调取的承建15号楼分包合同均可以证明**为15号楼工程的承包人,***在劳动监察大队主张自己是15号楼工程的工长,昌图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为15号楼工程的工长。***即主张与**为合伙关系,又承认**给其开资,月薪1.2万元是否符合常理?经本院查明,**与天力幸福城各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已支付大部分分包工程款,尚欠少部分款未结清,但已与分包人达成还款协议。15号楼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是否应为**?***主张其向15号楼工程投入了塔吊,**称使用该塔吊属实,但以给付***工资款的形式给付了租赁费,一审法院仅以***主张投入塔吊就认定二人为合伙关系证据是否充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无争议的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中止等事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与**为合伙关系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认定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民通意见》第五十条规定执行,并依据该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姜福田
审判员 曹红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格
书记员丁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