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丰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H1T0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环球中心1幢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丰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代偿款279957元,其中***104984元、**174973元。
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34548元、***110861.76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已执行到145409.76元,扣除案件诉讼费等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38111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丰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