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986号
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13739275。
法定代表人:黄恒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张君墓文化站院内。
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5MA3XBQEK6W。
法定代表人:贾珂。
住所地:兰考县团结路**。
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因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5.52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雪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