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927号之三
原告:河南鼎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10225MA41GPMR1Q。
法定代表人:齐顺江,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13739275。
法定代表人:黄恒立,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75QAH1K。
法定代表人:金磊君,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鼎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庙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鼎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路宏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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