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413号之二
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13739275。
法定代表人:黄恒立,职务:总经理。
住在地:兰考县张君墓镇文化站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博,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5416465530A。
主要负责人:徐振华,职务;校长。
住在地:兰考县小宋乡小宋汽车站东。
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县***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考县***生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考县***生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考县***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保全费用2670元,共计6546元,由原告河南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于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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