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处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3555号
原告:***,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处。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C。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振虎,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