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联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青。
被执行人:宁坡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联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坡科元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可能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