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宫市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南宫市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南宫市兴达气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8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瑞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南宫市宏瑞***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区大庆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610922809。
法定代表人:曲丙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宫市兴达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邢德路西里村北。
组织机构代码:73289679-7。
法定代表人:温振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宫市琉璃庙村北。
组织机构代码:67322071-0。
法定代表人:董印忠,该公司哦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立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南宫市飞凤西区。
被执行人:赵文计,男,汉族,1949年1月10日出生,南宫市南便乡赵九宫村,现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邢少英,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本院在执行南宫市瑞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南宫市宏瑞***钢有限公司)与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南宫市兴达气体有限公司、夏立桐、赵文计、邢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邢少英名下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邢少英的名下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997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松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