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年度冀0526民初153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1日生,农民,汉族,住任县,电:.
委托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男,1993年9月25日生,农民,汉族,初中文化,住内丘县,。
委托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宫市经济开发区大庆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电话:139319123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610922809
被告:***,男,1991年生,农民,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宏蓝天刚节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39800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公费401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夏天至2016年春天,二被告租赁二原告吊车在任县永明地址新厂区工地为二被告承包的工程干活,共计欠下原告**39800元,欠下原告***施工费40100元。2017年1月22日二原告向二被告讨要施工费时,被告***代表而被告对所欠施工费打下欠条,并答应2017年2月底前付清。从2017年3月份开始,二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推再推,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