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6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丙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与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