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宫市永益油脂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1民初1547号
原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丙寿,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610922809。
被告:南宫市永益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宝荣,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宫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81000011848。
被告:*振兴,男,55岁,现住南宫市。
原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宫市永益油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河北瑞宏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