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2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卓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E座南楼710-3室。
法定代表人:苏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图,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杰,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卓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卓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卓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及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卓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