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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州市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德州市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夏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丁坊村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住平原县王果铺镇张店村14号。
被执行人:德州市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4)夏商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德州市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五金电料款20653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夏商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