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胜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3执保24号
申请人: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位翠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胜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胜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先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若保全数额不足,则保全被申请人在大高镇政府处的债权。保全价值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若冻结数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在大高镇政府处的债权。保全价值5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