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4741号之一
原告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5号帝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823658-0。
被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港大厦131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007800XC。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告价值139775元的财产,并提供139775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对原告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11)中139775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案件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故应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6×××11)中139775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