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6548号
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97号院2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007800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顺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69960970。
法定代表人:水洪波。
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