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财保675号
申请人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港大厦131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007800XQ(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仵蛟龙,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樱花街5号帝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9100027624。
法定代表人*则畅,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