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252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省莱西市日庄镇石木头洼村28号。
被告:青岛莱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118号1栋1**1-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莱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