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民二初字第30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鑫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9号投资大厦19层1907-2号。
法定代表人:贺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鸿力,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真士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8号金碧花园小区D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姜豪,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南宁惠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5栋212房。
法定代表人:苏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鑫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真士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士德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惠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鑫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鑫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西鑫聚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广西鑫聚源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黄东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