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不服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来立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鑫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