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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夏东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1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47477),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6号。
法定代表人:潘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巴萍萍、郑家璐,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东法,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富阳江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03493-X),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幼琴。
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葛连柱。
被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722F),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葛连柱。
被执行人: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194296),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丰工作站内。
法定代表人:葛发昌。
被执行人:葛发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葛连柱,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陆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葛连友,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红琴,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欢笑,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幼琴,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陆洋波,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东法、富阳江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葛发昌、葛连柱、陆英、葛连友、徐红琴、徐欢笑、徐幼琴、陆洋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1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审 判 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詹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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