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1284号
原告: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黑妞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黑妞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4121元,由原告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