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2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6769-7。
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72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欢笑,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1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