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5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682247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2540301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丰工作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1942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435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020元及执行费740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发起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宏名下车牌号为浙A×××××和浙A×××××小车另案查封但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受理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按破产程序向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本院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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