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湖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111行审3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311308301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戴爱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群,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722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富)市管罚处字〔2016〕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1日对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杭富)市管罚处字〔2016〕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俞金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干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