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862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地数字科技产业(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地数字科技产业(西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地数字科技产业(西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00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26101048049900220001738)为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地数字科技产业(西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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