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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241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4号楼2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