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241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4号楼2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