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浮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9民初1425号之一
原告: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乐家村乐家景衍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5LBGU9J。
法定代表人:周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湘湖村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8Q36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刘富根,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浮***置业有限公司、***、刘富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主要规定:合同保证金500万元,乙方(原告)进场后,向甲方(被告浮***置业有限公司)交纳150万元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待大量进场后交纳;若协议签订后桩基施工队六个月内未进场施工,则全额返还保证金。因甲方原因不能继续履约的,双方协商后甲方连带利息(按利率2%计算)和本金退回乙方;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详见上述协议)。2019年10月18日、21日、31日,原告从员工曹雪珍、黄仁助的账户分别支付保证金30万元、20万元、70万元,共计120万元至被告浮***置业有限公司指定的被告***账户中(详见转账凭证)。上述保证金转账到被告***账户后,此款即被被告***、刘富根私下用掉。然而,其桩基施工队六个月内未能进场施工。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返还保证金,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同意返还保证金。但是经多次催促,被告刘富根虽然每次都承诺返还保证金,但屡次失信。综上所述,被告毫无诚信,至今未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以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浮梁县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移送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柴润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