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9民初1425号
申请人: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乐家村乐家景衍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5LBGU9J。
法定代表人:周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湘湖村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8Q36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刘富根,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浮***置业有限公司、***、刘富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4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恒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浮***置业有限公司、***、刘富根14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润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