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69802号
原告:***,女,194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住同原告***。
被告:***,女,199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能量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浦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