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杰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9999号
原告:上海杰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腾飞路168号3幢24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国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港城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25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梁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国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