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19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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