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顶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疏港大道99号***城3号楼310、312、314、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顶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顶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