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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淳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70号 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园区(建德市万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38.5元,由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