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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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70号
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园区(建德市万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38.5元,由原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