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3113号
原告:建德市下涯镇宏赢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江湾村16号。
经营者:***,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枫林办事处八礤村桥头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下涯镇宏赢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下涯镇宏赢机械租赁经营部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淳安**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建德市下涯镇宏赢机械租赁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下涯镇宏赢机械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58元,由原告建德市下涯镇宏赢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胡翀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