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大建设有限公司

侯庆与杭州建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2430号
原告:侯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侯庆与被告杭州建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经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侯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免后收取155元,由侯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戚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