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597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晨升胶管批发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沙坣社区东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96026669。
经营者:***,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概萍,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深圳市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0833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201B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E4Y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晨升胶管批发行与被告***、***、深圳市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晨升胶管批发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保全费1257元,原告均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