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13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八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606号。
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河路94-1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八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39862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9元,执行费498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