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致远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2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上郑村。
法定代表人:李萍,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梅安虎,镇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台天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致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定飞
审判员  许世德
审判员  褚天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章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