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18号附1号
原告重庆东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7861-5。
法定代表人施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及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中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