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5民初341号
原告:***,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古寨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晋北小区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94272878B。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
第三人:晋城市中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秀水苑41号摩天集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OJREY30A。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晋城市中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晋0525民初166号案件系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按照规定,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晋0525民初16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张文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