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晋土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泽州县晋土地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张俊芳,该社社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晋土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晋仲调字第4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申请人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泽州县晋土地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晋仲调字第41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刚
审 判 员 张海宁
审 判 员 任军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勇
书 记 员 郝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