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华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华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540609234。
法定代表人: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94272878B。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
上诉人晋城市华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3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华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通过其他诉讼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城市华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晋城市华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浩
审 判 员 韦薇
审 判 员 李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毋烨
书 记 员 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