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94272878B。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上诉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47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张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