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民初464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旭(系原告之子),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维,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松江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森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加官村西川屯。
法定代表人:丁文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胜,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鸥,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子学,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森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胜、郭子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