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9473号
原告:湖北双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Y,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4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逢进、何子依,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M,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激光产业园A2栋北楼。
法定代表人:许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强、李晓静,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双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可公司)与被告江苏如是地球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双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欠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58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20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元整);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959元(以275200为基数*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年利率,期限暂计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11月17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二三维一体化GIS平台研制项目”,合同总价款为860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30%,第二批款经被告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65%,尾款经被告验收满一年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项目并通过被告验收。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2000元,剩余未付款258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如是公司辩称:1、合同签订受托方为湖北双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为湖北双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2、原告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软件功能开发并提交最终成果;3、原告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二三维一体化GIS平台软件(含二次开发应用层源代码)及加密锁,未交付SKYLINE三维平台,致使软件无法正常使用,构成根本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17日,湖北双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完成二三维一体化GIS软件平台功能开发,包括城市三维模型管理系统、地下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地上地下地表二三维一体化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基本地图功能(二维)、三维地图显示、模块加、三维浏览、地图透明……提交成果:完成软件的安装部署调试、数据成果展示、技术培训,并提交二三维一体化GIS平台软件(含二次开发应用层源代码)及加密锁一套,《二三维一体化GIS平台设计书》、《二三维一体化GIS平台操作手册》各一套;合同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软件功能的开发并提交最终成果;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成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要求组织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3天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86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完成项目内容,提交最终成果通过甲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65%,最终成果交付并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5%;产权归属:项目合同形成的最终成果(包括项目的软件系统、技术文档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018年7月2日,湖北双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双可科技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合同义务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且原告应将相应软件平台向被告交付,亦对案涉产品知识产权作出了约定。且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软件平台是否按约定交付存在争议。本案属于涉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龙 浩
书 记 员 周馨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