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晋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晋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翁永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芳,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晋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晋陵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倾斜、下沉、开裂、渗水等问题进行修复,本案诉讼费用由晋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对常州市××巷公寓××号××单元x房屋的倾斜、下沉、开裂、渗水等问题进行修复,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现原告拒不申请司法鉴定,导致目前证据无法确认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显然是错误的。***、***不止房屋有损坏,位于斗巷x-x号车库也有结构严重破坏、倾斜、下沉、开裂,高度达50公分,车库顶面开裂、墙面开裂、渗水严重、x-x号车库墙北面墙角挖深一米左右(2020年前晋陵公司为了解小区的沉降情况挖的坑),至今没修复,严重影响到车库的使用寿命。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对于施工导致小区地面开裂的问题,晋陵公司一直表示愿意修复,一直是认可的,而且之前出具的承诺书中也表示:开工至今我司项目部一直保持与斗巷小区业委会代表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常州华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制定了沉降观测预控方案,根据方案该单位在住宅周边及小区地面、基坑周边布置沉降观测点,实时观测沉降变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振动、基坑降水等因素确实导致了斗巷公寓小区地面不同部位地面裂缝。可见施工确实对整个小区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破坏。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持续到现在,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的上诉请求。
晋陵公司辩称,一审诉请中没有提到x-x号车库的维修。虽然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但是车库也是公共部位,如果是我方施工造成的损害,我方一直以来是承诺维修的,并且也实施了相应的维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晋陵公司对***、***所有的x公寓x号x单元x房屋的倾斜、下沉、开裂、渗水等问题进行修复。诉讼费晋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夫妻关系,系常州市××巷公寓××号××单元x房屋业主。晋陵公司系“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整体翻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2019年6月3日,案外人丁春明向常州市信访局反映“北郊中学改扩建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后2019年7月26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丁春明信访答复意见》。载明:1.目前,建设单位已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该鉴定检测机构经业主认可),编制了鉴定检测方案,并已按鉴定检测方案,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对小区地面及建筑的沉降观测持续进行中。2.建设单位于2019年7月8日组织5名专家对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专家听取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的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踏勘了基坑及周边环境、相邻建筑,一致认为:工程东侧相邻的斗巷x号公寓,目前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性裂缝。同时建议:加快基础施工,尽快完成底板浇筑;基坑东侧小区室外场地混凝土面层裂缝宜封闭处理;继续做好基坑监测工作,加强对周边场地天然气、自来水等管道的监测。针对专家提出的建议,建设单位抓紧施工进度,目前已完成地下室底板及负二层浇筑;委托专业沉降观测单位对小区压力水管、燃气管进行布点监测;对小区室外场地混凝土面层部分裂缝作了封闭处理,但由于部分业主存在不同意见,尚有部分裂缝未能作封闭处理。3.建设单位表示,将持续做好相关监测、检测工作,并与斗巷x号公寓业主保持良好沟通,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积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常州晋陵山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记载:尊敬的斗巷公寓全体业主,首先我司对北郊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广大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针对业主代表提出的诉求,经我司现场核实,形成如下释义及处理方案:
1.关于红线越界问题
情况释义:北郊学校东南侧设计为人行地下通道出口,通道东侧通道外墙面距离斗巷小区红线约0.68米,该通道连接学校地下共享停车库,便于周边业主停完车后直接出地面。基础施工阶段为确保通道施工的工作面及施工的安全性,局部地下支护冠梁位置确已超过斗巷小区红线(见附图)。
解决程序及处理方案:
a.该部位通道侧板钢筋绑扎完成后由业主代表丁春明同志现场查看确认后方可浇筑。
b.关于业主提出地下构件侵占红线事宜,我方可根据业主要求在地下室回填前,把侵占构建凿除,经小区业主确认后回填。
c.回填夯实后,我司将在原址重建小区围墙,标准及式样同北郊中学围墙。
2.关于地面开裂问题
情况释义:开工至今我司项目部一直与斗巷小区业委会代表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常州华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制定了沉降观测预控方案,根据方案该单位在住宅周边及小区地面、基坑周边布置沉降观测点,实时观测沉降变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振动、基坑降水等因素确实导致了斗巷公寓小区地面不同部位地面裂缝。
解决程序及处理方案:
a.对现有裂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进行灌注作临时性修复,局部由于沉降引起高差大的地坪,将局部凿除整修。
b.待北郊项目回填土完成,停止管井降水后我司承诺会对小区破损地坪重新按不低于原斗巷小区地坪标准浇筑,如有地下管线破损的一并修理到位。
3.关于房子安全问题
情况释义:开工至今我司项目部接到小区业主代表反映部分业主家中墙面、地面出现开裂现象,我司项目部也委托沉降观察单位(常州华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增强了对斗巷小区5号楼的沉降观测。关于个别业主家中墙地面出现裂缝现象,我司项目部一直与业委会代表保持沟通并表示会全力配合有关业主进行室内裂缝后续处理事宜。
解决程序及处理方案:
a.由斗巷小区业主或我司委托专业机构对斗巷小区5号楼个别住户室内出现裂缝及结构进行专业检测、鉴定。
b.同时我司委托专业沉降观测单位对每户出现裂缝进行跟踪观测(依据业主确认后的观测方案),以便实时掌握裂缝发展情况。
c.根据鉴定报告会同荷花池街道、斗巷小区业主代表等协商后步处理事宜。
以上事宜由业主代表确认后,我司承诺按上述方案实施到位。
一审审理中,就常州市××巷公寓××号××单元x房屋是否存在倾斜、下沉、开裂、渗水等问题;这些问题与晋陵公司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倾斜、下沉、开裂、渗水等问题,则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诉请晋陵公司对常州市××巷公寓××号××单元x房屋的倾斜、下沉、开裂、渗水等问题进行修复,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现***、***拒不申请司法鉴定,导致目前证据无法确认晋陵公司行为造成***、***损害,退一步说,对于如何修复以及修复费用也无法确定。综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庭审中涉及的小区公共部位的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预交),由***、***负担。
二审中,***、***陈述:“我方在一审中提出的问题基本解决了,现在还剩下一个问题没解决,就是斗巷公寓x-x号车库东边的墙顶上的裂缝会渗水,希望对方来修补一下,修到不漏水,按照规范的防水维修。”晋陵公司陈述:“这个车库的漏水问题是否是晋陵公司的施工引起的,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另外,***、***陈述:“x-x号车库购买的时候签订过合同,有使用证,没有权证。”
在一审2021年11月1日的庭审中,***、***提交照片复印件,证明斗巷公寓x-x号车库屋顶裂缝漏水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结合双方陈述、举证情况来看,***、***所述的晋陵公司的施工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所述的房屋、车库等遭受的损害后果亦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只是因双方对于因果关系、修复范围等产生争议导致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未进行修复,并非***、***所述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现在。故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斗巷公寓x-x号车库顶部渗漏水问题的修复。本案中,***、***要求晋陵公司对斗巷公寓x-x号车库顶部渗漏水进行修复,现双方对于该车库顶部渗漏水与晋陵公司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争议,而***、***又坚持不对此申请鉴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以***、***未能尽到证明责任驳回其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岳庆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骆云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岷孜